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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23 12:00:00

2006年6月30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在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高师研究生),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的,在学期间可申请重修补考二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补考后成绩及格但不合格的,只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补考后成绩合格的,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国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统招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议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3.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

4.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和保密的年限。同时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不聘请校外专家。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是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校外专家;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要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

   3.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暂缓答辩,并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二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可列席参加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态度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分委员会;

   4.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手续(程序)

   1.高师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了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

   2.申请学位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材料:

   (1)南昌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审批表(2份);

(2)两位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课程成绩单(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供);

(4)2004年、2005年入校的高师研究生: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2006年以后(包括2006年)入校的高师研究生以南昌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若论文中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可为第二作者,增刊必须学生为第一作者);若论文尚未刊出,须有正式录用通知,若通过了校学位委员会的学位审定,须凭正式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方可领取学位证书,并要求论文的发表日期、署名排序、题目要与正式录用通知一致;

(5)硕士学位论文7份、论文摘要2份。

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提交1份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送校图书馆。凭图书馆盖章的学位论文提交单,再送交学位论文6份和论文摘要2份到校学位办。

第十一条 学位分委员会召开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且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校学位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得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和授予学位的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申请者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一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