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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3 12:00:00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更好地完成我校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 研究生培养费标准

1. 博士研究生:文科专业每人每年2000元;理科专业每人每年2600元;工科专业每人每年3000元。

2. 硕士研究生:文科专业每人每年800元;理科专业每人每年1200元;工科专业每人每年1400元。

二、 研究生培养费发放范围

1. 国家计划内录取的统招研究生;

2. 按规定已缴纳学费的统招定向、委培及自筹经费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学费者不予发放培养费);

3. 按研究生学习培养年限发放培养费。目前研究生的学习培养年限为3年,因此每个研究生培养费发放时间为3年。延期毕业者在延长时间内不发培养费。

4.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停发培养费。

三、 研究生培养费使用范围

1. 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

2. 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费、资料费(含打印、复印费)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

3. 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或外出调研差旅费;

4. 支付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学位论文打印、印刷费;

5. 论文评阅费和论文答辩费;

6. 研究生进入论文阶段后的劳务补助。

四、 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

1. 研究生培养费实行学校(研究生院和财务处)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两级管理。学校为每位指导教师建立账号和培养经费本。培养经费本由研究生导师保管,不得交研究生管理。经费由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使用经费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

2. 研究生培养费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3. 使用研究生培养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参考书刊等均为国家财产。因此,所购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经所在实验室验收登记,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办理报账手续;所购参考书刊,经导师审核,资料室验收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办理报账手续。导师和研究生可向资料室借阅。

4. 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资料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不得报销。

5.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支付标准及审批程序:

(1) 论文评阅费:硕士生:150/篇,博士生:200/篇;

(2)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由培养费中开支的论文答辩费为:1000/硕士生,1300/博士生,包括答辩委员、答辩秘书以及答辩委员会活动费(含茶水费、照相费和校外答辩委员交通费等)。超出部分由答辩人导师的科研经费或院系相关经费支付。

6.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有关费用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办理报账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441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