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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9-10-15 05:15:00

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是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过程顺利实施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为使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院会同各教研室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订,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应相对稳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课顺序、时数分配和考核方式等,均须征得学院同意,报送学校审定。

第三条 必须保证专业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不经批准,擅自变动专业教学计划者,应按违反教学纪律处理。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订和执行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授课和编写教材的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

第五条 对于没有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有关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出具有高度思想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力求相对稳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变动大纲内容,若需修改教学大纲,应在开课前提出变动范围和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批准,上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教务办备案。

第七条 教研室应对任课教师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妥善处理,并报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计划进程表的编制

第八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专业教学计划具体实施的现实体现,由教研室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而成并报送学院审核。

第九条 各教研室应在每学期末安排好下学期本教研室各专业班级的教学计划进程表,并及时报送学院。

第十条 在编制教学计划进程表过程中如发现与教学条件有冲突或学生负荷严重不均衡等不合理因素时,学院可提出修改方案或与有关教研室协商调整,如无大的分歧,由学院确定,必要时由分管教学院长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经学校教务外批准后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上报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办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进程表是安排课程和核算该学期的教学时数和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五章 任课教师的安排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质量人才的关键。各教研室必须根据教师任课资格安排好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原则上必须具有由人事部门认定的高校教师任职资格证。理论课主讲教师原则上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十五条 新任课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在有经验教师的指早下进行备课和试讲,教研室在确认其能保证基本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再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教研室应在各个教学环节上加强具体指导,尽快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章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表是保证教学执行计划顺利实现的安排表,课程表应严格按照学期教学计划进程表的安排和各教学环节的特点,进行合理编排。

第十七条 课程表由学院统一分阶段编排,提前一周下达到教研室,由各教研室下达到相关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宜变动,必须变动时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