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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3 12:00:00

昌大校发[2005]131号

(2005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管理工作,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严格教学秩序,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学分与课程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数要求不低于32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数要求不低于16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4学分。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素质教育课程四大模块。公共基础课指第一外国语、政治理论课、数学课(对数学有要求的专业);专业核心课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为本专业各方向必修课,要求覆盖面广,侧重于本学科的共同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要求统一设置,要体现学科本身的特征和学科应有的知识结构;专业方向课指研究方向主干课,应充分体现本专业研究的发展动态,着重开设前沿性、前瞻性或交叉性的课程;素质教育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跨学科、跨专业的专业课程,为构筑复合型人才合理的知识结构,研究生可根据研究课题、就业需求和本人的爱好、兴趣,选修研究生院开设的二外、数学、医学、计算机类、体育、管理、经济、法律、艺术类等公共选修课程和到其它院、系选修跨学科、跨专业的专业课程。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两大模块课程为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和素质教育课两大模块课程为选修课程。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以20课内学时计1学分。公共课的课内学时与学分比,可视具体情况提高到30:1。专业核心课应控制在每门课54学时左右,3个学分;专业方向课应控制在每门课36学时左右,2个学分。

第四条 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和多出成果,特设立论文发表、科技发明和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奖励学分。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3学分;在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奖励2学分;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奖励3学分。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学分奖励办法见《南昌大学研究生参加学科和科技竞赛的若干规定》。研究生所获得的奖励学分计为素质教育课相应学分。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内容应反映学科前沿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研究生课程开设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课程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课表、下达教学任务、教师的聘任和考试安排等工作。其他课程的教学均由学院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研究生教学组织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排课、下达教学任务、考试安排和成绩录入等,并汇总考核成绩、试卷。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授课质量,公共课由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负责检查和教学评估。

第九条 各学院、系应重视和加强对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主讲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和教学内容,吸收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校教学督导办公室和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地对专业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研究生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每门课均须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或学位点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或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院、系负责人批准。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①课程编号、课程的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考核形式;②开课时间;③教学方式;④任课教师;⑤教学目的与要求;⑥主要教学内容;⑦教材及主要参考书;⑧本课程教学中对于现代教学技术(计算机、多媒体、网络)的实际应用或其它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名称应力求简化,在培养方案、课程目录、课程教学大纲、培养计划及选课成绩单中必须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或讲师(获硕士以上学位者)以上职称,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讲师应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胜任高层次教学的教师。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该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和考核,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上课时,应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停课表》,经系主任和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教师病假要出示医院证明,并提前通知学生。经调查确认为无故停开或中断,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擅自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换课或变更上课地点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填写《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停课表》,征得系、院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1)公共课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2)专业课由院系审批,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经批准被调的课程,任课老师须按已批准的《南昌大学研究生调课、停课表》的要求按时按量补课,未按规定补课的,视为教学事故。经批准被停的课程,任课教师应设法在剩余的教学课程中调整教学进程,不影响完成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

第十七条 为构建专业大类共同的知识和技能平台,实现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对全校研究生开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第十八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需到外单位听课者,需写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进行。学习结束后根据开课学校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开具的成绩单,给予登记成绩及学分,校外学习费用由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

第二十条 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根据每位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统计下学期各门课程的选课人数。对于选课人数少于3人的课程,不予排课,合并与下一届学生一起开设。对于跨院、系选修的课程,教学秘书必须事先与开课院、系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听课名单送达开课院、系。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本院、系研究生专业课的安排,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将课程表报研究生院,课程表上注明任课教师、上课地点和上课人数。

研究生选课原则、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课原则

1、自主性原则:研究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相应课程,所有课程均可跨年级修读。

2、专业性原则:研究生选课以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首先应保证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的修读,对于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本专业的研究生必须全部修读,不得以其它专业的必修课的学分代替本专业的必修课的学分。

3、连贯性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研究生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

4、严密性原则:对于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研究生应同时选择修读。对于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选修课,研究生只选修其中的一门。

5、量力而行原则:研究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能力、精力,在征求导师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课程序及方法

1、研究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和课程设置表,熟悉课程名称、课程编号、学时数和学分数。

2、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原则和要求,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确定所学课程,并填写《南昌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计划表。

3、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填写。

4、专业方向课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方向课程列表中选择。

5、硕士生必须至少选修一门素质教育课中的公共选修课,可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研究生公共课列表中选择。

6、硕士生必须至少选修一门素质教育课中的跨学科、跨专业的专业课程,可在其他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课或专业方向课中选择。

7、公共选修课修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当选课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停开,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教学单位,通知研究生改选。

8、课程确定后,研究生必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9、在教学空间允许、不影响选课研究生正常学习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不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共课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由院、系组织安排。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选修课的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写读书报告或论文等形式进行,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笔试采用百分制;口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于百分制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等五级)。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统一命题的试卷,应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评卷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院或各院、系下发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和试卷报课程所管单位(公共课报研究生院,专业课报所在院、系),大型作业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等需延期上报成绩的课程,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或所在院、系批准,并且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成绩单和试卷。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和试卷统一交学院存档保管,公共课、专业课考试试卷保存时间均不能少于5年(在研究生毕业离校后),研究生需查阅成绩到所在院、系查阅,或到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查阅。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或中途弃考者视为旷考。成绩不合格者和旷考者可以申请随下届重修或重考。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考前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系)申请缓考,由学院分管院长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考后申请缓考。被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核。

旷考的研究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重修、重考和免修、免听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69分之间、选修课考核成绩在50-59分的课程必须重考。若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上,允许该生重考该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成绩记载取最高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必修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选修课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九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重考、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程。一门课程的重考、重修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第四十条 重修、重考由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重修、重考一般随下一届进行。

第四十一条 前一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英语专业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免听公共基础英语,但不免考。免听公共基础英语者提交本科英语专业毕业证书原件,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英语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某些课程课堂学习时,经任课教师及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免听相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不得超过当学期所修课程总数的30%。免听课程不免考。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和政治理论课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并按监考人员编排的位置就座。

第四十五条 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有文字或有符号的纸张、任何通信工具和电子词典等入座。开卷考试不能携带的物品由任课老师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未交卷前不得离场。

第四十七条 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答卷要写在答卷纸上。

第四十八条 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答卷有关的问题。如因印刷排版等原因造成阅读困难的现象,考生可先举手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然后提问,提问时注意不能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答卷。

第四十九条 考生在考场要保持肃静,考试结束要立即交卷。提前交卷者要迅速离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参照昌大校发[2005]93号文《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五十一条 考前根据考场情况和考试人数编排座位表(座位应间隔排列),并提前十五分钟进场。

第五十二条 考生入场时,督促考生将不能带入座位的书籍、资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规定的位置。

第五十三条 开考前明确宣布考试时间。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统计实发考卷数。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言行要敢于批评教育,严格要求,对不听劝阻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离开考场并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离场。

第五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院系、专业、学号,做好收卷的准备工作。收卷后清点试卷数,防止试卷丢失。

第五十七条 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